1.亮剑足球推荐每天在哪儿发布

2.为什么大家逐步远离微信公众号?

3.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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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一直在整顿,只是整顿不过来。

北京时间2021年2月6号,媒体上更新了2021赛季中国足协备战的消息,据国内媒体报道,中国足协刚刚又推出了新政策,是关于足球行业赛风赛纪教育和整顿工作,这有利于中超的良好发展。

国内媒体报道的内容大体如下,2021赛季中国足协下了大决心对中国足球进行大改造,推出了多项新政策,如限薪令、名称中性化等等,如今中国足协又有新政策下发,政策标题为《关于开展足球行业赛风赛纪教育和整顿工作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让中国足球有良好的发展环境。

具体内容有三点,第一、加强管理,思想统一;第二、培养球员、裁判的规则意识,提升各部门的素养;第三、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个细节的建设。

中国足协简介:

中国足球协会(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缩写CFA,简称中国足协)成立于1955年,会址位于中国北京市,是中国唯一一个拥有独立发展、独立管理、独立监督的单项体育协会。

2015年3月16日,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把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三步走”战略的主要目标。

制定了包括“积极申办国际足联男足世界杯;国家男足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进入世界强队行列”在内的远期目标。

亮剑足球推荐每天在哪儿发布

足球是足球运动或足球比赛的简称。当然它也指足球比赛中的用球。足球运动是一项古老的体育活动,源远流长。最早起源于中国古代的一种球类游戏“蹴鞠”,后来经过阿拉伯人传到欧洲,发展成现代足球。不少国家将足球定为“国球”。

足球运动是以脚支配球为主,但也可以使用头、胸部等部位触球。两个队在同一场地内进行攻守的体育运动项目。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吸引着成千上万的观众,它已成为电视节目中的重要内容,有关足球消息的报道,占据着世界上各种报刊的篇幅,当今足球运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世界上经常参加比赛的球队约80万支,登记注册的运动员约4000万人,其中职业运动员约10万人。 国际足联核准合格标准:周长介于 68.5厘米-69.5厘米 之间 国际足联核准合格标准: 足球重量介于420-445克之间

足球运动对抗性强,运动员在比赛中用规则所允许的各种动作包括奔跑、急停、转身、倒地、跳跃、冲撞等,同对手进行激烈的争夺。比赛时间长、观众多、竞赛场地大,是其他任何运动项目无法企及的。传统足球是20块6边形和12块5边形一共32块皮组成 。足球比赛分为11人制、7人制和5人制。年龄段有u15,u17,u19 国奥组和成年组及青年组等。

足球运动是一项古老的体育活动,源远流长。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一种球类游戏“蹴鞠”,后来经过阿拉伯人传到欧洲,发展成现代足球。所以说,足球的故乡是中国。据说,希腊人和罗马人在中世纪以前就已经从事一种足球游戏了。他们在一个长方形场地上,将球放在中间的白线上,用脚把球踢滚到对方场地上,当时称这种游戏为“哈巴斯托姆”。而现代足球起源地是在英国,是来源于12世纪前后他们和丹麦发生了一场战争,战争结束后英国人看到地上有丹麦士兵的人头,由于英国对丹麦士兵非常痛恨,便踢起了那人头。到19世纪初叶,足球运动在当时欧洲及拉美一些国家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英国已经相当盛行。直到1848年,足球运动的第一个文字形式的规则《剑桥规则》诞生了。

所谓的《剑桥规则》,即是在19世纪早期的英国伦敦,牛津和剑桥之间进行比赛时制定的一些规则。当时每队有11个人进行比赛。因为当时在学校里每套宿舍住有十个学生和一位教师,因此他们就每方11人进行宿舍与宿舍之间的比赛,现在的11人足球比赛就是从那时开始的。1863年10月26日,英国足球协会在英伦召开了现代足球史上十分重要的会议。比赛归程草拟出来,但有些条文却离今天的规则相距甚远。比如当时有这样一条:当球从球门柱之间进入或在上面的空间越过,不论高度如何,只要不是被手扔、击、运进去的,都算赢一球。那时球员的位置与阵形也不同于今天:每队一名守门员、一名后卫、一名前卫和八名前锋。制定规则不久,阵形有所改变:一名守门员、两名后卫、三名前卫和五名前锋。所以上场比赛的队员就是十一人了。

然而众多的资料表明,中国古代足球的出现比欧洲更早,历史更为悠久。我国古代足球称为“蹴鞠”或“蹋鞠”, “蹴”和“蹋”都是踢的意思,“鞠”是球名。“蹴鞠”一词最早记载在《史记匪涨亓写》里,汉代刘向《别录》和唐人颜师曾为《汉书·枚乘传》均有记载。到了唐宋时期,“蹴鞠”活动已十分盛行 ,成为宫廷之中的高雅活动。1958年7月,国际足联前任阿维兰热博士来中国时曾表示:足球起源于中国。当然,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中国古代的蹴鞠活动最终没有发展成为以“公平竞争”为原则的现代足球运动。这个质的飞跃是在资本主义的英国完成的。

汉唐两代是中国古代足球发展最兴盛的时期,发展成直接对抗的竞赛。到了唐朝(公元六一八至九○七年),蹴鞠所用的皮球,由内填毛发改为由人用嘴吹气,同时用两个球门代替“鞠室”。至宋代(公元九六○至一二七九年),蹴鞠更发展了双球门及单球门的竞赛,还有称作齐云社或圆社的球会组织出现,而且所用皮球由人用嘴吹气,发展到用气筒打气,愈来愈接近现代足球。 汉代蹴鞠是训练士兵的手段,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体制。如专门设置了球场,规定为东西方向的长方形,两端各设六个对称的“鞠域”也称“鞠室”,各由一人把守。场地四周设有围墙。比赛分为两队,互有攻守,以踢进对方鞠室的次数决定胜负。

经过汉代的初步流行,唐宋时期蹴鞠活动达到高潮,甚至出现了按照场上位置分工的踢法。唐代蹴鞠已有多种方式,有比赛巅球次数的“打鞠”,有场地中间挂网、类似网式足球的“白打”,有多人参与拼抢的“跃鞠”,还有了设立球门的比赛,这种方式每队有一定人数和固定位置,规定队员只能在自己的位置上踢,不能移动。

2004年初,国际足联确认足球起源于中国,“蹴鞠”是有史料记载的最早足球活动。《战国策》和《史记》是最早记录蹴鞠的文献典籍,前者描述了23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都城临淄(现山东临淄)流行蹴鞠活动,后者则记载,蹴鞠是当时训练士兵、考察兵将体格的方式(“蹹鞠,兵势也,所以练武士,知有材也”)世界最早的足球入选出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纪录。

“蹴鞠”一词,最早载于《史记·苏秦列传》,苏秦游说齐宣王时形容临淄:"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竿、鼓瑟、蹋鞠者。“蹋”即“蹴”,踢的意思。“鞠”,球,即古代的足球。汉代的《西京杂记》、《盐铁论》、《蹴鞠新书》、《刘向别录》中都有关于蹴鞠的记载。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蹴鞠之习依旧流行未衰。唐代时,蹴鞠仍是一项很普遍的运动,杜甫有诗曰:“十年瞰鞠将雏远,万里秋千风俗同”。但是,却有了很大的发展。主要有三:

(1)有了充气的球:《宋朝事实类苑》中载:“颜师古注霍去病芽域踢鞠云:‘鞠以皮为之,实以毛,蹴蹋而戏也。’颜谓鞠乃如此,至晚唐己不同矣。”徐坚《初学记》:“今蹴鞠曰戏毬。古用毛纤结之,今用皮,以胞为里嘘气闭而蹴之。”

(2)设立了球门:《文献通考》“蹴球盖始于唐,植两修竹,高数丈,络网于上,为门以度球;球二分左右朋,以角胜负,岂非时鞠之变欤?”

(3)踢法多样:双球门踢法:唐人仲无颜《气球赋》中有记载。单球门踢法:从《蹴鞠图谱》中可窥一斑。无球门踢法:一人或几个人单独踢,称为打鞠;二人对踢叫白打;三人以上共踢称为场户,如三人场户、四人场户。

西汉时期的项处是第一个有记载的球迷,不过他的经历却很不幸。《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名医淳于意为项处看病,叫他不要过度劳累,但项处不听,仍然外出踢球,结果呕血身亡,这也使得项处成为了世界上有史可查的第一个狂热“球迷”。

南宋《武林旧事》曾列出了“筑球三十二人”竞赛时两队的名单与位置:“左军一十六人:球头张俊、跷球王怜、正挟朱选、头挟施泽、左竿网丁诠、右竿网张林、散立胡椿等;右军一十六人:球头李正、跷球朱珍、正挟朱选、副挟张宁、左竿网徐宾、右竿网王用、散立陈俊等”。这恐怕是历史上的第一份足球“首发名单”了。

公元前307年,也就是战国时期,赵武灵王改革,推行“胡服骑射”,赵国人学会了骑马射箭。赵王经常带着其亲信骑着马出城闲逛,好不威风。一日,来到一树林,看到林中有野兔数只,国王金口一开,“抓活的”,遂兵分四路,合而逮之,不想惊吓之中,野兔横冲直窜,从马群的平缝中纷纷逃去,一无所获,众人摇头叹着。一谋士突然眼前一亮,上前献计“大王,这种围堵很有趣,我们不妨用球代替兔子,不出宫门便可天天玩之。”“好主意”赵王大加赞赏“这件事就交给你全权负责”。于是,足球运动便在中国诞生了。但当时还属于骑在马上运动,称之为“蹴鞠”。

到了汉代,有了专供比赛的足球场,称之为“鞠城”,鞠城为长方形,两端各有6个鞠室,呈月洞形,互相对称,场地四周有围墙。唐代是蹴鞠活动的昌盛时期,这一时期,不仅有了很展,而且足球运动开始对外出口,首先登陆的地方的英国。 蹴鞠本是作为一项完整的产品对外出口,便由于当时交通不发达,交通工具十分落后,经过数月的长途跋涉,蹴鞠在到达英国时,马匹已经累死,只剩下一个球了。但就是这样一个球,英国仍视之为珍宝,只限为王室的专有活动,禁止民间享受这种活动。 11世纪,丹麦人入侵英格兰。一天,英格兰人在挖战场时,偶然挖出了几个丹麦人的头骨。想起丹麦人入侵的罪恶,这些英格兰人极为愤怒,他们抬脚的冲着骷髅头踢去,解愤之余,又颇觉有踢足球的乐趣。于是,挖战场的英格兰人越来越多的参加了这个踢“球”的行列,一群小孩见了便也来踢,不过他们发现头骨踢起来脚痛,于是用牛膀胱吹气来代替它——这就是现代足球的诞生。这种爱国行为打动了英国国王,为了奖励人民,英国国王下令王室足球对民间开放。很快,足球运动在民间传播开来,成为流行的体育活动。 12世纪初,英国开始有了足球赛。比赛是活动,一年两次,一般在两个城市之间举行。主持人把球往空中一抛,比赛就算开始。双方就会一捆而上,大叫大喊,又踢又抱,哪一方能将球踢进对方的闹市区,哪一方就算胜利。如果球中途窜入居民屋里,运动员也就一窝蜂的冲进去乱打乱踢,常常把屋里的东西砸得稀巴烂,房主只好自叹倒霉。路上行人碰到球滚来,就会遭受一场飞来的横祸。因此在当时,球赛一来,人们就得躲避灾难,关门闭户,一直到球赛结束,才恢复正常。这样的球赛遭到市民的强烈反对,英国便下了一道禁令:规定足球比赛要在空地上进行,进入闹市区者重罚,于是就出现了专门的足球场。 1863年10月26日,在伦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足球运动组织——英格兰足球协会,并统一了规则,现代足球运动正式确立。

中国古代把脚踢球叫“蹴鞠”。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就有了蹴鞠游戏。西汉时修建有“鞠城”,专供竞赛之用。唐代是蹴鞠活动的昌盛时期,出现了用灌气的球代替了过去用毛发之物填充的球,称为“气毯”,并用球门代替了鞠室。而在西方,公元10世纪以后,法国、意大利、英国等一些国家有了足球游戏。到15世纪末有了“足球”之称,后逐渐发展成现代的足球运动。1863年10月26日,英国人在伦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足球运动组织——英国足球协会,并统一了足球规则,人们称这一天为现代足球的诞生日。这次制定的足球规则共14条,它是现今足球规则的基础。从1900年的第2届奥运会开始,足球被列为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但它不允许职业运动员参加。1904年5月21日,国际足联在巴黎成立。1930年起,每4年举办一次世界足球锦标赛(又称世界杯足球赛),比赛取消了对职业运动员的限制。从此,现代足球运动日益发展。

在中世纪的英国,足球以成为许多年轻人所热衷的一项活动。 他们在狭窄的街道上追逐皮球,经常将皮球踢到街边人家的窗子 上。于是英国国王不得不下令禁止踢足球。从12世纪到16世纪, 英国国王先后四次发布过“足球禁令”。不过,由于足球运动的特殊魅力,禁令也未能使它夭折。

1835年,在英国谢菲尔德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足球俱乐部。 1863年,在英国又成立了第一个足球协会。从此,有组织的、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足球运动开始从英国传遍欧洲,传遍世界。在19世纪末,足球运动在西欧国家已相当普及。在1896年第一届奥运会上,就将足球列为比赛项目之一,结果丹麦队以9:0 战胜希腊队,成为奥运会足球比赛的第一个冠军。

1904年,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瑞典和瑞士七个国家的足球协会在法国成立了国际足球联合会,并推选法国人盖兰为第一任国际足联2010南非世界杯。

一、运动的精华:足球的本身集合了人类各运动的特点,运动员之间的突然起动,竞跑争球,就像是短跑;守门员上纵下跳,横扑侧扑,就像跳的项目;那些柔韧性好的运动员一个倒挂金钩,鱼跃冲顶,像体操;两个运动员之间的合理冲撞,又有点像橄榄球的展现力与美……

二、大众化:足球运动对参与者的要求不高是个重要原因。踢足球的运动员,高矮肥瘦问题都不大,不像其他运动。比如说橄榄球,块头小的肯定吃大亏;篮球运动更是“长人”们的天下。而足球则不同,这样就给全世界的所有孩子提供了做“巨星梦”的机会。

三、不可预知性:足球运动比赛结果的偶然性是造成全世界球迷狂热的重要原因。因为在足球世界里,没有绝对的强队。利物浦有可能被一支名不见经传的乙级队甚至是业余队“扳倒”。球星堆起来的巴西队曾经在奥运会足球比赛里就被那时还稚嫩的日本队击败。一九六六年,足球“第三世界”的朝鲜队曾经击败过意大利队闯进世界杯八强。刚刚结束的世界杯热身赛中,中国队出人意料的战胜前世界冠军,上届世界杯亚军法国队。所以,在足球比赛里,不到最后一刻,你永远不知道事情的结果。

四、帅哥:足球场上英姿飒爽的诸位大帅哥是造成足球运动成为“世界第一运动”的不可忽视的原因。理由很简单,美眉们都一脸崇拜不顾一切奔到球场看球(主要看人),那她们的男朋友能不着急吗?即使对足球不甚感兴趣的男士,也得跟着女友往球场跑,看住女友,不要让她被那些球场“万人迷”抢走才是最要紧的。

五、环境:球迷就像食客,有一道让人垂涎三尺的足球大餐,但是“吃”的气氛要好。热闹,大气,壮观,这些足球场都具备了。比起闷热闷热的羽毛球馆,比起小小的一张乒乓球桌,宽阔的绿茵场看起来是多么地气势恢宏和激动人心。

六、自由:几万十几万的球迷一起起哄,热热闹闹的。老实说,如果看球都要安安静静的,那谁还去看球。

七、争议性:“足球最大的魅力在于它具有争议性。”一位有远见的老人说了一句有远见的话。这个老人是前国际足联阿维兰热。没错,如果足球比赛都是判罚得很“死”,很机械的话,那足球就失去了它巨大的魅力。正因为裁判是人,可能错判,可能受贿操纵比赛等等,才有了声势浩大的争议和更多人的关注。

足球运动有如此大的魅力,不仅在于足球运动孕育着丰富的内涵,而且也与足球运动的特点有关。

一、整体性。足球比赛每队由11人上场参赛。场上的11人思想统一,行动要一致,攻则全动,守则全防,整体参战的意识要强。只有形成整体的攻守,才能取得比赛的主动权及良好的比赛结果。

二、大局性。足球比赛场地大,人数,如何利用好场地和人数就是胜负的一个关键。双方利用有效的传切、流畅的配合突破层层防线,通过空间上大范围的转移球调动对方以期达到找到漏洞或撕开防线的目的。同时足球联赛中赛季很长,比赛很繁重,合理分配体能,适当轮换球员都是全盘考虑整个赛季的要素。

三、精细性。足球运动粗中有细,大块头其实是很有智慧的。个人盘带讲求技术细腻到位,时机得当,有时短短的时间差或几步的距离都会造成突破、妙传甚至进球!而双方球员不仅在足球上对抗,在心理上都有不断地较量:小动作骚扰,大动作施压造成对方的恐惧,言语上的挑衅激怒别人,关键时刻在高压下处理球(如点球时射手和门将的心态,加时赛时能否保持清醒)都是足球的看点与可咀嚼之处。

四、对抗性。足球运动是一项竞争激烈的对抗性项目,比赛中双方为争夺控制权,达到将球攻进对方球门,而又不让球进入本方球门的目的,展开短兵相接的争斗,尤其是在两个罚球区附近时间、空间的争夺更是异常凶猛,扣人心弦。一场高水平的比赛,双方因争夺和冲撞倒地次数多达200次以上,可见对抗之激烈。

五、多变性。足球运动是一项技术上多彩多姿、战术上变幻莫测、胜负结局难以预测的非周期性运动项目,比赛中运用技、战术时要受对方直接的干扰、限制和抵抗。技、战术是依临场中具体情况而灵活机动地加以运用和发挥。

六、易行性。足球竞赛规则比较简练,器材设备要求也不高。一般性足球比赛的时间、参赛人数、场地和器材也不受严格限制,因而是全民健身中一项十分易于开展的群众性的体育运动项目。

最早的著名球星

宋代,踢球的艺人们组织了自己的团体,称为“圆社”,专门推广蹴鞠活动和比赛。北宋时期的高俅就出身于圆社,王明清的《挥尘后录》记载,高俅球技高超,因陪侍宋徽宗踢球,被提拔当了殿前都指挥使,这要算是最早的著名球星之一了。

宋人刘邠的《中山诗话》则记载了另一个因踢球而扬名的人,秀才柳三复球技出众,他知道宰相丁谓喜欢踢球,为了升官,他天天等候在宰相府球场的围墙外,有一天终于等到球飞出了墙外,柳三复捡起球以还球为名进了相府,在拜见丁谓时,他把球抛在空中,一面跪拜,一面用头、肩膀、后背等部位颠球,球一直未落地,丁谓见此大悦,给了柳三复一个官职。

从春秋时期到元明时代,蹴鞠经历了发展到高潮的过程,但到了清代,这项活动却走入了衰落。1863年,现代足球运动在英国诞生,揭开了足球发展的又一历史篇章。 现代足球的诞生

1893年观众观赛

从8世纪到19世纪,现代足球运动的前身以各种方式在欧洲存在着,直到1863年,第一份正式的足球比赛规则在英国创立,这也标志着现代足球运动的诞生。

一个男孩的冲动

19世纪,足球运动得以恢复,并在英国的一些学院内广泛开展。那时的足球赛没有统一规则,比赛在长方形场地内进行,时间和参赛人数由双方临时商定,球踢到对方的门杆内为得分。这段时期,剑桥大学、哈顿公学、新克利夫顿大学等学院都有各自的踢法,没有人想到要统一足球运动的规则。那个时候,最倒霉的人要算为比赛特设的“公证调解人”,他们是裁判的前身,负责记录进球数并调解纠纷和争议,但由于没有统一规则,这些调解人总难服众,经常受到全场数十人的追打和围攻。

一个男孩的冲动改变了一切。1823年11月21日,在一场比赛中,一个名叫威廉-韦伯-埃斯利的15岁男孩突然用手捡起球,抱着它冲向对方场地发动进攻。这个动作后来引发了有关足球规则的大争论,人们也意识到有必要设定统一的足球规则。在争论中,赞同手脚并用的一方,逐渐将比赛发展为了今天的橄榄球,而坚持只能用脚的一方,则开始了现代足球比赛规则的摸索和创立。

酒馆中诞生世界第一运动

现代足球的生日

伦敦皇后大街共济会酒馆,这是现代足球的诞生地,足球史上里程碑式的会议在这里召开。此前的1848年,剑桥大学分院曾尝试创立一部有关足球比赛的规则,虽未受公众认可,但统一规则已经成为共识。1863年10月26日,来自11个伦敦俱乐部和学院的代表们在共济会酒馆召开会议,制定规则并创立权威的足球组织,这一天也被公认为现代足球的生日。会上关于规则的争论十分激烈,以甘贝尔代表的少数人坚持手脚并用,最终表决结果13比4,现代足球运动不允许用手的标志性规则通过。为此,甘贝尔等人愤怒离开会场,后于1871年创立了英式橄榄球联合会。

共济会酒馆

在共济会酒馆的这次会议上,还成立了英格兰足总,并以文字形势记载了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足球运动规则,两个月后的1863年12月26日,英足总在伦敦克鲁米沙街的一家小酒店内再度召开会议,将足球运动规则细化为14条,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足球比赛,如今风靡全球的世界第一运动也由此诞生。参加共济会酒馆会议的11家俱乐部及学院:

森林俱乐部(后改名为巡游者);吉尔伯恩;巴恩斯;战争办公室;十字军战士;帕西瓦尔;布莱克海斯俱乐部;肯辛顿学院;索尔比顿;布莱克海斯学院;水晶宫。

为什么大家逐步远离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根据查询亮剑足球可知,亮剑足球推荐每天可以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官方APP发布。足球是一项以脚为主,控制和支配球,两支球队按照一定规则在同一块长方形球场上互相进行进攻。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我也是一个做微信公众号的,个人公众号和企业公众号都有参与过运营,所以对这方面也是有一些心得。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先从市场方面来说吧。这几年微信公众号这一市场越来越成熟了,因为其上手简单,受众范围广的优点,所以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众号市场都达到饱和了。尤其是个人公众号,只需要身份认证即可成功注册一个。而一旦运营成功了一个公众号,比如说粉丝数上万,那么带来的利益远高于成本。在打赏功能未被取消之前,公众号能带来的利润更大,从之前的罗尔就可以看出来了。所以这样庞大的利润的诱惑下,各种各样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问题是它们其实面对的主要消费群体都是年轻人,其中又以80、90后为主体。因此双方数量其实根本不在一个等级。你想想,每个公众号每天都可以发一条消息,而每条消息又至多能包括八条图文消息,但平均每个受众者会关注至少十个吧,因为目前尚且缺乏这方面的确切数据,所以你可想而知每个人每天可以收到多少条公众号推送吧。一天两天还好,但时间长了人总会懒得去查看订阅消息,毕竟大家用微信更多的还是聊天。所以前几年刚推出公众号的时候正处于上升期,大家都觉得很稀奇很有兴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众对它的热情也是逐渐消退,就像前几年流行的网红脸一样,现在都渐渐步入了下滑期了。

再从内容方面来说。或许是受UC百度的文风影响,之前朋友圈中的爆文标题通常是“惊!…”、“99%的中国人…”这类的,有了一篇成功的例子,就总会有无数个效仿其的例子,因此大家在这类文章的轰炸下渐渐觉得乏味,与此同时微博的趣味性与新鲜感远比微信要强的多,互动度也更大,两相对比下结果可想而知。除了这种类型的,还有大家最常见的就是情感类公众号,但要知道,这世上最不缺的就是情感类文章和段子,如果玩不出花样就很容易被淹没。所以总的来说,现在公众号推文还是缺乏创新,千篇一律,而这也是导致大家远离微信公众平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如果想做公众号的话,我个人的建议是首先找准消费群体,比如做校园公众号的话,就把自己定位在校园轻;其次一定要在内容排版上下工夫,定期想出些好玩的点子吸引粉丝;最后就是可以借助其他平台来推广自己,像现在很多美妆博主在有一定的粉丝基础后都会开个个人公众号,将微博粉丝引流到微信上。现在做得很大的公众号如WYN、咪蒙等,要和他们竞争市场是不容易的,而且大家对微信公众号的关注度也是持续下降,所以想走微信这块务必慎重。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